首页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三)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