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文明办、民政、教育、卫生健康(老龄办)、共产主义青年团等部门和单位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协作、信息共享机制。
司法行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共同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师生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可以将在校师生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情况,作为教师业绩评价的参考,探索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纳入学生实习、实训和实践课程。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团委和高等院校招募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司法行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共同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师生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可以将在校师生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情况,作为教师业绩评价的参考,探索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纳入学生实习、实训和实践课程。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团委和高等院校招募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