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以下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涉嫌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事项。
值班律师对前款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涉嫌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事项。
值班律师对前款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