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相关计量印章、证书、报告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印章、证书、报告或者标志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