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只有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调解
认真审查代理人是否有特别授权,有特别授权的,可以由其直接参加调解;
未经特别授权的,可以参与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由当事人补办特别授权追认手续,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
认真审查代理人是否有特别授权,有特别授权的,可以由其直接参加调解;
未经特别授权的,可以参与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由当事人补办特别授权追认手续,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