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六章 处理和救济 第三十八条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处理和救济 第三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惩戒决定有错误的,作出惩戒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