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边防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