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处罚权限如下:

公安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或者船舶公安检查站可以裁决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

县级(含本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可以裁决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作出的处罚,由地(市)级(含本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