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或者《出海船民证》擅自出海的;
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未经许可,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的。
未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或者《出海船民证》擅自出海的;
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未经许可,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