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未随船携带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出海证件或者持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出海的;
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或者船员变更,未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未依照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
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的。
未随船携带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出海证件或者持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出海的;
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或者船员变更,未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未依照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
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