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章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82年8月23日发布的《海区航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