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 第九条 各地基层政府、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的领导,并建立必要的制度: (一)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 (一) 第九条 各地基层政府、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的领导,并建立必要的制度: (一) 应使每一治安保卫委员会,定期向当地群众报告工作,征求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批评。 第九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