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进行检查;

询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