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三条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存在争议的开放项目,上、下游用户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请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协调意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