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海关、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