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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有犯罪记录或因违法而受到重大处罚的。

过去五年内因重大工作失误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所任职的金融机构、其他企业、公司的重大违规、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甚至破产,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且未满五年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