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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