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有关报告、监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确保所提供报告、报表、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在经营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有权依法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外部审计机构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 第六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与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的信息交流,定期开展三方会谈或者直接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会谈,及时发现和解决汽车金融公司存在的… 第六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第六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 第六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