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非银行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七条第(四)、(六)、(七)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设立境外子公司。具体设立条件、程序及监管要求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可以解散: 第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第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