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七条第(四)、(六)、(七)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作为主要出资人的,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前款第(三)、(四)项涉及的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