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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汽车金融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3日起施行,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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