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使用鉴定的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验。具体方法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