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时,托运人应当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办理托运。承运人应当凭《使用鉴定结果单》受理托运,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包装查验,当发现货物和包装容器与《使用鉴定结果单》不相符或者发现包装破损、渗漏时,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