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使用进口的包装容器或者使用国外收货人自备的包装容器,须附有生产国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要求的包装性能检验证书,否则不允许使用该包装容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