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四章 二手车流通 第二十一条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二手车流通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营、拍卖企业在销售、拍卖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有隐瞒和欺诈行为。所销售和拍卖的车辆必须具有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和交纳税费凭证等。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