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贷款担保状况;
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贷款担保状况;
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