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