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信用状况证明;

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贷款催收记录;

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