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2012年)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汽车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客车构造和常用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参加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岗前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安全例检)从业资格证。 例检人员工作中,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用语文明,认真作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