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2024年)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监督 第三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监督 第三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完成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