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

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及时、如实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