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及时采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落实和整改。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