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2019年)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201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汽车客运站运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