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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乘用车;自2006年12月1日起,适用于除专用作业车以外的所有汽车。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乘用车”、“专用作业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定义的车辆。 第四十五条 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组成及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由汽车行业协会制定,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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