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完手续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