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