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二章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十六条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十六条 2006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