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