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标识的要求 第十条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标识的要求 第十条 车型名称可以采用中文汉字,也可以采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mm。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