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标识的要求 第九条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三章 标识的要求 第九条 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车长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车长不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必须采用同一材料标注。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