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专用汽车和挂车投资项目有关要求:
新建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具备专用装置的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禁止新建仓栅车、栏板车、自卸车和普通厢式车等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普通运输类挂车企业投资项目;
专用汽车企业不得建设各类汽车底盘和整车生产能力,特种作业车底盘自制自用除外。
新建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具备专用装置的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禁止新建仓栅车、栏板车、自卸车和普通厢式车等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普通运输类挂车企业投资项目;
专用汽车企业不得建设各类汽车底盘和整车生产能力,特种作业车底盘自制自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