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 第十一章 进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 第五十八条 第十一章 进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国家指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四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黄岗)两个陆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进口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为整车进口口岸。进口汽车整车必须通过以上口岸进口。2005年起,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