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按照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达到下述状态的,视为构成整车特征:
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