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准入管理制度对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等产品分类设定企业生产准入条件,对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或产品,撤消其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名录。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中应包括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设施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