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条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条 依据本政策和国家认证认可条例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符合准入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登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内产品必须标识中国强制性认证(3C)标志。不得用进口汽车和进口车身组装汽车替代自产产品进行认证,禁止非法拼装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流入市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