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七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