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七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