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