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