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